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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霖机石化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众参与公示

发布时间:2021-02-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2017] 第 42 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广泛征集和了解公众对成都市霖机石化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的意见,现将该项目初步调查结果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成都市霖机石化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2、项目地址: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土门村6组
    3、项目委托方:成都市金牛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4、项目基本情况:成都市霖机石化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土门村六组,主要从事润滑油的成品加工、润滑脂的加工,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及代码为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地块地理坐标为N:30°44'53.00";E:104°5'53.55",场地占地面积3320m2,约5.0亩。该企业现在已经全部拆除,为待开发状态。根据金牛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4年调整完善版),该地块土地利用类型由工业用地改为生态绿地,按照相关文件要求,需对该地块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
    5、调查内容及结果:本次调查现场共采集土壤样品17件,检测项目为pH、锌、石油烃(C10~C40)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
    本次项目,T-4#钻孔点位(装、卸油区域)(0.3~0.8m、2.0~2.5m)土壤中石油烃(C10-C40)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管制值;T-2#钻孔点位(露天储油罐区)(0.5~1.0m、2.5~3.0m)、T-4#钻孔点位(装、卸油区域)(2.0~2.5m处)土壤中铅的检测结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需要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土壤中其余测试项目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锌检测结果均低于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限值。
    二、委托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委托单位名称:成都市金牛城市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2.地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信息园西路81号兴盛国际商务总部9楼
    3.联系人:贾媛
    4.电话:87574016
    三、调查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调查单位名称:四川省有色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
    2.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三友路231号
    3.联系人:卢勇
    4.电话:028-83178859
    5.电子邮箱:695091494@qq.com
    四、初步调查结论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以《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二类用地标准限值为主要参考标准,锌评价参考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二类用地标准限值,项目调查结果如下:
    本次项目,T-4#钻孔点位(装、卸油区域)(0.3~0.8m、2.0~2.5m)土壤中石油烃(C10-C40)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管制值;T-2#钻孔点位(露天储油罐区)(0.5~1.0m、2.5~3.0m)、T-4#钻孔点位(装、卸油区域)(2.0~2.5m处)土壤中铅的检测结果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需要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土壤中其余测试项目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锌检测结果均低于深圳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限值。
    此次调查未采集到地下水样品,但考虑到区域地下水埋深较深,下层粘土和泥岩具有较好的隔水性,区域地下水受到污染可能性较小。
    综上,该地块土壤存在铅及石油烃的污染,需要启动下一步详细调查程序,建议纳入污染地块管理。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意见和建议,特将本项目调查情况进行公示(初调调查报告见附件1、专家验收意见及签到表附件2。),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项目的意见和看法,公众提出或反映有关问题的时间为本次信息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发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委托单位或调查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效,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初步调查报告及专家意见: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3E4U9yY7M3JTPXrxjtsk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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